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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2011年9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6號公布,根據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3號公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管理,規范個體工商戶名稱的使用,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個體工商戶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利,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該名稱的登記注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工作。
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登記機關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記機關名義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
第四條 登記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個體工商戶名稱,上級機關有權糾正下級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個體工商戶名稱。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后方可使用。
一戶個體工商戶只準使用一個名稱。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縣(市)和市轄區名稱。行政區劃之后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名稱。
第八條 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其行業表述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中類、小類行業類別名稱或具體經營項目。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
(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四)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五)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
(六)“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詞;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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