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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團社含義及旅游法對組團社法律規定

        來源: | 來源:肖福靈律師 | 時間:2021-01-23 | 35209 次瀏覽 | 分享到:

        組團社含義及旅游法對組團社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8年修訂版)第一百一十一條,組團社是指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旅游法對組團社法律規定如下:

        第六十三條

        旅行社招徠旅游者組團旅游,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六十五條

        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第六十六條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三)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四)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第七十一條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 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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