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18修正),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48號,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18修正)全文共八章七十五條,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適用本辦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證券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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