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里,禁止在哪些地方點燃煙花爆竹,根據國務院第121次常常務會議通過發布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
2、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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