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設優美、清潔、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自1983年01月01日起實施,本文共8章44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為建設優美、清潔、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設市的城市??h城、鎮、獨立工礦區可參照本條例精神,制定適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三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任務是:保證在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美化市容,妥善處理廢棄物,防止環境污染,創造文明整潔的生活環境,保護人民健康,促進國家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第四條
城市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也有維護和改善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五條
各城市都要把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建設,納入城市規劃,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
各城市和有關部門,應當結合開展“五講四美”活動,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大力宣傳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知識和管理法規,提倡共產主義的思想道德,培養愛清潔、講衛生的優良風俗習慣。
第二章市容環境管理
第七條
沿街單位和居民,應當保持建筑物的整潔,對殘墻斷壁要及時進行修整,不得在陽臺、窗外和街道兩側堆放有礙觀瞻的物品。
第八條
城市所有的廣告、標語、畫廊、招牌、櫥窗等,要定期維修和油飾,經常保持整潔、美觀;設置大型廣告應當經過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批準,其他廣告必須張貼在指定地點。
第九條
各主管部門應當保持沿街市政、公用、供電、通訊、防空、交通等設施的經常完好和整潔。
第十條
園林綠化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保持沿街樹木、綠籬、花壇、草坪的整潔和美觀。栽培整修作業遺留的渣土和枝葉,應及時清除。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堅持文明作業,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建筑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擋板,殘土廢渣應當及時清運,竣工時應當清理和平整現場。
第十二條
對城市居民和近郊農村飼養家禽家畜,各城市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管理辦法,以維護市容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
各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取締違章建筑;影響市容觀瞻者必須限期拆除。城市居民不得任意改裝陽臺。
第十四條
城市繁華地區和主干道,嚴禁堆放物料、生產加工、擺攤設點;占用其他街道須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批準,并負責維護現場周圍的環境衛生。
第十五條
各種交通工具應當經常保持整潔、美觀,并分別做到:(一)客運列車進入市區應當關閉車內廁所。(二)公共汽車、電車內要設置廢票箱,不得沿街拋撒廢棄物。(三)貨運車輛運輸各種物資,要裝載適量,捆扎蓋好,封閉嚴密;不得沿途遺撒和擴散。(四)畜力車進入市區,應當配帶糞兜和清潔工具,遺撒的糞便和飼料應當及時清除。(五)航運船只不得把廢棄物排入市區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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