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服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服管理,維護軍服的專用性和嚴肅性,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軍服,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裝備的制式服裝及其標志服飾。
第三條
軍服的制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軍服由軍隊軍需主管部門負責監制。
第四條
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以下稱軍服承制企業)應當具備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必需的條件和能力,具有質量保證體系和良好資信,并符合軍隊軍需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查驗,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列入軍服承制企業備選名錄。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任務,從軍服承制企業備選名錄中擇優確定軍服承制企業,與其簽訂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
第五條
軍服承制企業應當嚴格履行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品種、數量完成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任務,執行軍服生產技術規范。軍服承制企業不得轉讓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或者軍服生產技術規范,也不得委托其他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軍服承制企業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技術,不得泄露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數量、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條
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試制品,經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檢驗合格的,作為制成品接收;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中的殘次品,未經改制、染色等處理的,不得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軍服生產中剩余的軍服專用材料,應當按照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的要求,妥善保管或者移交。
第七條
承運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企業,應當具備貨物運輸資質。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與其簽訂運輸合同。承運企業應當嚴格履行運輸合同,承運企業工作人員不得泄露運輸的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數量、接收單位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八條
軍隊軍需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對軍服承制企業生產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的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軍服、軍服專用材料生產合同簽訂和履行的情況。
第九條
現役軍人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穿著軍服的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穿著軍服。軍隊警備執勤人員應當加強檢查、糾察,及時糾正違法穿著軍服的行為。影視制作和文藝演出單位的演藝人員因扮演軍人角色需要穿著軍服的,應當遵守軍隊關于軍服穿著的規定,不得損害軍隊和軍人形象。非拍攝、演出時不得穿著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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