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圖管理條例,發文字號國務院令第664號,效力級別行政法規,時效性現行有效,發布日期2015-11-26,實施日期2016-01-01,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以及監督檢查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地圖工作應當遵循維護國家主權、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地圖的編制、審核、出版和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地圖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國家版圖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國家版圖意識教育應當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版圖的地圖。
第六條
國家鼓勵編制和出版符合標準和規定的各類地圖產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學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深層次應用??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部門間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第二章地圖編制
第七條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
第八條
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地圖上不得表示下列內容:(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三)屬于國家秘密的;(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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