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管理條例全文(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事業單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 第三條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者備案。 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分級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第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經費來源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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