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國家保障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五條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并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
本法規定的野生動物棲息地,是指野生動物野外種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區域。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條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