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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信息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全文)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是 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正確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來源: | 來源:國務院令第191號 | 時間:2021-02-14 | 89573 次瀏覽 | 分享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規之一,也是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保障,并由國務院令第191號發布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正確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時有效地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采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發生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武器。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手銬、腳鐐、警繩等警用器械;所稱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規定裝備的**、**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人民警察不得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應當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在場無關人員應當服從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傷害或者其他損失。

        警械使用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伙斗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

        (四)強行沖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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